某房地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在B市区开发蓝茵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分为两期,第一期为2016年3月开工建设的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二期于2018年1月开工建设。2018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蓝茵一期竣工交付,7月销售结转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为8400万元。
(2)蓝茵二期交付,可供销售面积20000平方米,当月销售结转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金额为19800万元。注:蓝茵房产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
(3)当月支付蓝茵一期工程承包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3200万元;支付蓝茵二期工程承包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为8000万元。
(4)购买自建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800万元。
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通过。根据上述资料,要求:计算该房地产企业2018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根据上述资料,该房地产企业2018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
第一部分: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应纳税额
蓝茵一期为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销售额=8400/(1%2B5%)=8000万元
应纳税额=8000×5%=400万元
第二部分: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应纳税额
蓝茵二期为新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为含税金额,应纳税额为销售额乘以税率减去进项税额。
销售额=19800/(1%2B10%)=18000万元
应纳税额=18000×10%-3200-8000×9%=792万元
第三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购买自建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00万元,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和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1800×17%=306万元
第四部分:应纳税额合计
该房地产企业2018年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应纳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之和。
应纳税额合计=400%2B792%2B306=14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