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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9822

你好老师,税务局那边2023年3月成文,说大宗商品物流企业,22年第一季度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第2季度到第四季度的减半征收,这种他成文比较晚了,并且我们也已经办理退税了,我想问的是退的这个税属于政府补助吗?还是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按照准则的话

61 2024-01-0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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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4-01-05 15:25

如果税务局发布的文件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且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那么退还的税款应当被认定为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通常是指政府向企业提供的经济支持,以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领域或企业的发展。在这个案例中,税务局发布的文件属于对大宗商品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退税后,退还的税款可以视为政府对企业的补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当被归类为营业外收入,而不是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具体来说,当企业收到退还的税款时,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 1.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在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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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9822
2024-01-05 15:30

追问: 不是贷计其他收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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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4-01-05 15:33

回答: 其他收益也可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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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9822
2024-01-05 15:34

追问: 我想问下,23年3月成文,但是我们4月季报的时候没注意(我们是季报),报多了,后面一起办理的退税,那这样1-3月多缴纳的这个就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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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4-01-05 15:39

回答: 那是你原分录负数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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